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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统战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履职尽责条件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19-06-21 17:06:54 来源: ;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调动统战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人员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战代表人士是指学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士,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非党人士。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校把统战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履行职责条件保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条 党委统战部为统战代表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统战代表人士参加各级人大、政协、各级统战部门、统战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所在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在时间上给予保证,按正常出勤对待。无特殊情况,一般每双月第三周周五下午作为学校民主党派成员开展政治学习、研讨交流、集体活动时间,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在时间上给予保障,在活动、学习场所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学校定期向统战代表人士通报建设发展情况。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般应听取统战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校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等组织中一般应有统战代表人士。学校大型重要会议,无特殊规定的,一般应邀请统战代表人士列席参加,视会议内容、规模等情况,可适度增加统战代表人士参会人数。

第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侨联等统战团体,要定期在组织内部通报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职责的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八条 学校统战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履职尽责成果纳入本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纳入本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作为评优、评模、晋职和干部提拔使用等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学校统战代表人士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议案、提案等被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采纳的,由当事人提交相关采用材料,党委统战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被国家、省部级、市厅级采纳的,分别按一篇次1万元、0.5万元、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列入重点议案、提案的(包括获得相关表彰奖励的议案、提案等等)分别按一篇次2万元、1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学校预算的公共服务费中列支。每年12月中旬,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汇总,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学校人事、财务部门和当事人个人所在单位部门,纳入学校年底绩效考核津贴统一核算,年底统一兑现奖励。其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成果可比照执行。

第十条 学校统战代表人士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纳入学校科研奖励体系统一考核、认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统战团体组织主要负责人参政议政、履职尽责工作量补贴和减免参照学校相应基层党支部书记相关标准执行,因其他身份已享受工作量减免和补贴的,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学校认真抓好统战代表人士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增进政治共识上下功夫,在尊重包容差异上下功夫,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为他们开展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等职责业务培训提供支持和保障,切实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落实与统战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密切学校领导干部、统战部门负责人同代表人士的联系,倾听他们心声,广纳各方意见建议。推动统战工作向院系延伸,发挥基层统战组织作用,创造条件使他们履职更方便,建立沟

通平台,把握统战代表人士工作思想状况和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党委统战部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对统战代表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职责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工作积极、贡献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上报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文理学院落实党外人士参政议政履职尽责条件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校党文组【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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