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7日第八次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全国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其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密切联系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为反对“台独”、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实现祖国统一,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团结依靠定居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关心和协助定居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五条 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理解他们当家做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推动海峡两岸的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交往。对于前来祖国大陆寻祖、探亲、访友、求医、旅游等活动的台湾同胞,主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密切联系常住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祖国大陆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九条 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居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台湾同胞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协商、特邀方式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理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由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顾问、名誉理事,一届一聘。名誉会长、顾问、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向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其理事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分别由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台联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可参照本章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摘自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网站) |